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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姐姐30多岁没有生孩子,我想过继一个给她收养需要双方办理哪些手续?

admin 嵊州律师 2024年04月02日
根据《收养法》的规定,收养小孩大致可以分为申请、审查、登记三个环节。1、申请。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。2、审查。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,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,审查的内容包括:(1)收养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、有效;(2)收养人、送养人、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;(3)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,意思表示是否真实;(4)是否有买卖儿童或者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;(5)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。审查工作必须耐心、细致,依法办事,不能草率,更不能徇私舞弊。3、登记。经过审核后,凡符合法律规定的,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,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,发给《收养证》,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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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办理收养手续问题:《收养法》规定,收养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,可以订立收养协议。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。收养关系成立后,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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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条件有:1、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;2、无子女;3、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;4、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的疾病;5、没有配偶的,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;6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收养,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,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零三条  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,可以收养继子女,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、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、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。第一千零九十三条  下列未成年人,可以被收养:(一)丧失父母的孤儿;(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;(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第一千零九十四条  下列个人、组织可以作送养人:(一)孤儿的监护人;(二)儿童福利机构;(三)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。第一千零九十八条  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;(二)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;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(四)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;(五)年满三十周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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